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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遗余力弥合破碎的亲情 王梦茜 继承案例 人民法院报

2021-10-24 19:43:47诗集古诗网首页
  男子患有精神疾病,30多年来由母亲和四个兄弟姐妹照料

  男子患有精神疾病,30多年来由母亲和四个兄弟姐妹照料。男子去世后,其独生女儿想要继承他的遗产,但男子的兄弟姐妹们认为,侄女没有照料过父亲,这笔遗产应该由兄妹四人平分。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们,通过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并一揽子解决了双方本来准备另案起诉的遗产纠纷。最终,这起一波三折的遗产继承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齐某曾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上世纪80年代初,他与陆某相识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七岁时,齐某和陆某协议离婚,从此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与齐某甚少见面。

  1993年,齐某被诊断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从此便请病假住院治疗,期间主要由他的老母亲张某照料,四个兄弟姐妹协助照料。2012年,老母亲不慎摔倒受伤,无法再照顾齐某。于是齐某的四个兄弟姐妹就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

  2020年,母亲去世,留下了一套市值190万元的房产,齐某继承了其中五分之一的份额,即38万元。老母亲去世后不久,齐某也去世了,而齐某继承的这笔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我是父亲唯一的女儿,也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我一人继承这部分遗产。”齐某的女儿认为。

  “30多年来,她没有探望过父亲,没有照顾他一天,甚至父亲去世了,我们打电话、发信息找她来参加葬礼,她都没有来。她没有资格继承遗产。”姑姑叔叔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扶养父亲的义务,齐某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某的四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协助母亲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齐某的这笔遗产由其女儿和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即每人7.6万元。

  上海一中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对这笔遗产究竟该如何分割依旧争论不休,姑姑叔叔们在提到侄女没有对父亲尽到扶养义务甚至没有参加葬礼时情绪十分激动,坚决认为该笔遗产不应由侄女继承。而侄女一方认为,即使姑姑叔叔们对父亲有扶养的事实,至多也只能分得父亲30%的遗产。姑姑叔叔们当庭表示不接受她的方案,也不接受调解。

  “真的没有调解的可能了吗?”这是主审法官俞敏在庭后内心反复思量的一个问题。从事多年家事案件审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她,凭直觉认为这起案件里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四兄妹愿意三十多年如一日协助老母亲照料齐某,并在老母亲摔伤后主动承担起轮流照顾齐某的责任、安排他的后事,说明这个家庭的整体家风是良好的,重亲情,也讲感情。但齐某的女儿究竟是因为什么才会对父亲30多年来几乎不闻不问呢?

  俞敏打算再向齐某的女儿了解下情况。“我七岁时父母就离婚了,从小没有父亲关心。长大后母亲身体很不好,我结婚生子后,平时既要照顾母亲,又要照顾孩子,自己的身体也不好,实在分身乏术。”听到女儿一方这样说,俞敏觉得她也有自己的苦衷。从小失去父爱,对女儿来说也是内心不可磨灭的伤痛。

  “我理解你的苦衷,但是你也要想到,姑姑叔叔们在你父亲生病的30多年里,牺牲了自己的时间,一直帮助奶奶照顾他。在奶奶去世后,他们也没有弃他不顾,最后还给他养老送终,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而这些本都是你作为女儿应尽的义务,你应该对他们表达感激,人要懂得感恩。”俞敏一点点做思想工作,齐某女儿的心也慢慢地融化了。

  而对齐某的兄弟姐妹一方,俞敏也积极地进行着沟通。“侄女30多年来没有照顾过父亲,是不对的,但是你们作为长辈,也请对小辈多一些宽容和理解。她从小跟着母亲生活得也不容易,又过早失去父爱,非常不幸。”经过俞敏反复沟通劝说,齐某的兄弟姐妹们也表示理解,并同意跟侄女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调解。

  在双方都达成调解意向之后,俞敏又继续推进工作,促使双方就调解的细节进行协商。在这次的协商过程中,双方的情绪都缓和了许多,本着亲情为重的态度,心平气和地沟通了起来。通过协商,俞敏了解到,齐某除了在本案中有38万元的遗产外,还有一套与大弟弟共有的动迁房。

  原来,齐某在原来的单位有一套公房,他是承租人。齐某生病后,大弟弟成了他的监护人,公房的户籍人员为齐某和大弟弟。2016年公房动迁,政府补偿了两套动迁房,一套归大弟弟所有,另一套归齐某和大弟弟共同所有。

  通过真诚协商,齐某女儿同意动迁房中属于齐某的财产部分,与四位叔叔姑姑们均分,房子的产权归齐某的大弟弟,其他兄弟姐妹对此也表示同意。同时,大家一致同意齐某的丧葬补助费归他的女儿。

  本来打算对这笔遗产和丧葬补助费再另案起诉,没想到在这次协商中一并解决了,双方都感到轻松了不少。

  最终,上海一中院调解确认:齐某从老母亲处继承来的五分之一房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齐某的四兄妹给予齐某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某与大弟弟共同所有的动迁房,产权归大弟弟所有,大弟弟给予其他三位兄弟姐妹和齐某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各15万元;齐某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又能够和睦相处了。叔叔表示,侄女去单位领取丧葬补助费时他可以陪同;侄女表示,叔叔姑姑为父亲落葬那天她一定会参加。在电话回访中,双方告诉俞敏,丧葬补助费已顺利领取,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成。这是家事案件调解最圆满的结果。本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本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双方最终在法官不遗余力地努力下,从亲情的角度出发,给出了最大的让步,矛盾得到了妥善地化解。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诉讼,双方当事人本身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肉亲情。如果能通过合理协商来解决矛盾,会比一纸判决更利于缓和和消除家庭矛盾,也更利于双方今后的和睦相处。家安宁了,社会也更和谐稳定。家事调解的最终落脚点,也是希望在社会上能弘扬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家风,倡导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毕竟,家是我们心灵的港湾和幸福的倚靠,家和,方能万事兴。”俞敏在结案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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